当前位置:首页  招生信息  招生政策

潍坊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14浏览次数:3877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要

第一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  学校代码:11067

第二条  主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 邮编:261061;安顺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  邮编:26102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概况

潍坊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山东省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具有66年的办学历史,现设67个本科专业、涉及10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25000余人。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坚持教授治学,充分落实教学中心地位;秉承“厚德、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发扬“和衷共济、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潍院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学校建立了以学生为本的书院制和学院制人才培养体系;设有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鼓励学生科学研究;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就业创业教育、搭建就业招聘平台,不断加强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学校积极开展合作办学,与国内外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优秀在校生可推荐到合作大学就读;招收多国留学生;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被评为省级校企合作先进单位。

学校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先进,被评为省级花园式校园、文明校园和全国节能示范单位等;建有先进的校园网络,是全国教育信息化副理事长单位,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潍坊地区网络中心。

学校办学取得显著成绩。以优良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高分双优”成绩通过省委高校工委德育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评估,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国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等,2013年被确定为自筹建设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四大发展战略,落实“人才强校、教学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文化塑校、科学治校”六大发展任务,努力建成省内同类高校一流、优势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应用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省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招生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说明:我校艺术类专业均文理兼招。

舞蹈表演专科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

第四章 报考及合格证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及报名方式

凡符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艺术类考生均可报考,同时必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规定的身高要求等报考条件。我校不允许考生跨省报名,且省内外报名方式不同,具体为:

1.山东省考生:使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报名网址及报考时间见潍坊学院招生信息网,不接受现场报名。

2.省外考生:报名及考试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考点的有关规定进行,详见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潍坊学院招生信息网有关说明和生源所在省考点的说明。

第十二条  合格证发放办法

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为招生计划的4倍,不同省份的校考分别发放。发放合格证时将不分艺术文理、按各专业(方向)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合格考生,取得合格证考生名单在潍坊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同时报各省招生考试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以上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对于进档考生,在遵循第十三条录取原则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结合专业成绩录取。

1.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9个本科专业以及艺术设计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2.舞蹈表演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3.对于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以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无统考或联考的,则承认在该省招生的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考试成绩。

4.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原则上是英语。

第十七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为便于组织教学,舞蹈学(说明:体育舞蹈方向)本科专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为1:1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将采取考试、面试、核查档案、核对指纹、体检等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8000//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000-15000//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关于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允许优秀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发给潍坊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山东省双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f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36-8785173

   招生监督电话(传真):0536-878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