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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者:招生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4-07浏览次数:3454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简称专升本,下同)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要

第一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学校代码:11067

第二条 主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邮编261061;安顺校区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邮编:261021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省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招生工作。

第八条 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九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计划调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学校将按新生录取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专升本考试报考条件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升本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全面复查。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 奖贷措施: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前教育专业安排在安顺校区,其余专业安排在主校区。

第十八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为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b.wfu.edu.cn

E-mailzsb@wf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36-8785670  传真:0536-8785671

招生监督电话:0536-8785173